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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新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来源:本网 | 2024-04-10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181号)及《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8〕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207元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家庭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5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

  7.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没有提供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以用人单位缴纳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5.低保和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如:租房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毕业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提供现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提供现住房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在公示日起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属社区居委会申报)。社区居委会受理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向当地镇政府及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审核。

  地  址: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1巷3号西侧4楼

  联系人:  阮世雄    黄健宇

  联系电话:5202927   5817113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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